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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12-01

 

 

 

 

 

通大处国资〔20173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中心):

《南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7616      


南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气体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º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ºC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三条 需要使用气瓶的单位原则上应采用租用方式,即到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

第四条 确需自备气瓶或实验室建设项目(如实验室新建、扩建、改造等)需要配置气瓶的单位,应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备案,并填写《南通大学实验室气体钢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经批准后必须到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定点厂家购买。

 第五条 所充装的介质须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在气瓶颈部贴有相应的合格证,若无相应的合格证,使用单位应向充装单位索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六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气瓶只能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

第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及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各使用单位应实时监督和配合相关事宜。

第八条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留介质;气瓶内的介质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九条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十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应按气体介质的危险性、易燃、易爆等特性进行分类、标识、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晒;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要安放在远离实验室的专用屋内。 

第十一条 气瓶报废前,使用单位须将气瓶内残留介质置换干净,主要受压元件应割除,并按气瓶监察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报废,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存有易燃、易爆气瓶的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确需动火作业的单位应履行申请,填写《南通大学实验室动火作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三条 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及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发生意外事故时,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校保卫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通大学实验室气体钢瓶申购审批表

      2.南通大学实验室动火作业申请审批表

  3.气体钢瓶安全使用须知

 

 

 

 

 

 

 

 

 

 

 

 

 

 

 

 

 

南通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7年6月16印发


附件1

南通大学实验室气体钢瓶申购审批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使用安全责任人

 

气瓶及气体种类

 

数量

 

用途

 

拟购、换气的

销售单位

 

送气方式

□销售单位送气

□其它有资质单位送气

安全措施

加锁铁链固定

□是□否

加锁防爆柜存放

□是□否

在气源独立房间存放

气体由专用管路传送

□是□否

其它安全措施:

气瓶存放地点

 

学院(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章:             日期: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意见

 

签章:             日期:

备注:

1.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购置前须认真填写,经本学院(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2.对新建、扩建、改造需要配置危险气瓶的实验室,用气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即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产生和使用;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明确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件2

南通大学实验室动火作业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单位资质

 

动火事由

 

填表时间

 

动火地点

 

作业人员

 

动火方式

 

动火期限

 

动火

 

单位

 

安全

 

措施

1.现场是否配置足够消防器材   是□否□      数量:_____ 型号:_______

2.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是否落实   是□否□

3.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可燃物品   是□否□

4.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有操作证(附复印件)   是□否□

5.其它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   是□否□

6.作业完成后,仔细检查清理现场   是□否□

7.其它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十个不准”

①没有操作证不准;②未办理动火手续不准;③不了解周围情况不准;④不了解焊割部件内部情况不准;⑤易燃易爆物品区容器、管道未清洗不准;⑥周围有可燃材料未分隔不准;⑦有压力和密封容器不敞开不准;⑧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不准;⑨明知有危险且影响外单位的不准;⑩与其它工种作业相抵触的不准。

9.动火安全“四个要”

①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②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③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④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0.动火安全“一个清”

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并确认无误后才能离开。

现场安全负责人

 

手机

 

安全员

 

手机

 

动火单位意见

 

签章: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签章:

 

     

保卫处

意见

 

 

签章:

 

     

注: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动火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保卫处。

 

 


附件3

气体钢瓶安全使用须知

 

一、气体钢瓶操作方法

1.在钢瓶上安装配套的减压阀,检查减压阀是否关紧。

2.打开钢瓶总阀门,此时高压表显示出瓶内贮气总压力。

3.慢慢地顺时针转动调压手柄,至低压表显示出实验所需压力为止。

4.停止使用时,先关闭总阀门,待减压阀中余气逸尽后,再关闭减压阀。

二、使用气体钢瓶的注意事项

1.钢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可燃性气瓶应与氧气瓶分开存放。

2.搬运钢瓶要小心轻放,钢瓶帽要旋上,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3.使用时应装减压阀和压力表。可燃性气瓶(H2C2H2)气门螺丝为左旋, H2禁止使用金属扳手开启阀门;不燃性或助燃性气瓶(N2O2)为右旋。各种压力表一般不可混用,有专用要求时,应用专用压力表。

4.不要让油或易燃有机物沾染到气瓶上(特别是气瓶出口和压力表上)

5.开启总阀门时,不要将头或身体正对总阀门,防止万一阀门或压力表冲出伤人。

6.不可把气瓶内气体用光,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7.氢气瓶应放在远离实验室的专用屋内,用紫铜管引入实验室,并安装防止回火的装置。

8.保持气瓶瓶底干燥。

9.易燃易爆气瓶的存放应远离热源、放射源,助燃、易燃气体存放,要保持有效距离。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5

10.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气瓶的安全性能,气瓶检验超过有效期应拒绝使用。